(一)若想尽快离婚且双方意愿一致,应提前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达成共识。
(二)协商一致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获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保持冷静,避免冲动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