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普通情况拘传不超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二)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两次拘传间隔不少于十二小时,杜绝以连续拘传变相拘禁。
(三)若司法机关违反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