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其证据效力认定需考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符合要求的法院会认可效力,反之则可能不被采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其证据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多方面因素。真实性上,主体真实要证明聊天双方身份,可结合头像、昵称等信息;内容真实需保证未删减、篡改,必要时可公证固定。关联性方面,聊天记录内容要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并能证明案件事实。合法性要求获取方式合法,不能用非法手段取得。只有同时满足这三性,法院才会认可其证据效力。若对聊天记录证据效力认定有疑问,或涉及相关法律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