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检察院不批捕且说明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院指明的方向补充证据,继续深入调查案件。
(二)在继续侦查时,公安机关要注重收集新证据和事实,一旦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及时再次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当侦查终结,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要及时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