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损害利益,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出现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证券被终止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等情形时,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明确,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是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要责任。当上述主体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并符合规定情形时,就会触发立案追诉机制。这是为了保障上市公司正常运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比如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证券被终止或多次暂停上市交易,会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和融资能力。如果遇到此类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