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时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若有需要离开所居住市、县的正当理由,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后再行动。
(三)若不小心违反规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后续处理,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等。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关注是否及时收到解除通知,若未收到可主动联系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