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应尽早主动退款,以体现积极悔罪态度。这是司法机关考量从轻量刑的重要基础。
(二)在退款后,要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真诚悔罪,配合调查,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也符合从轻量刑的条件。
(三)若犯罪情节较轻、受贿数额不大,在提起公诉前完成上述行为,可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四)即使犯罪情节较重,积极退款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从轻作用,争取相对较低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虽然此条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参照此精神,在量刑时考虑退赃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