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资产债权清偿时,先清退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优先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清退本金后若还有剩余资产,用于清偿其他民事债务,如正常民事借贷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进行。
(三)清偿其他民事债务后若仍有剩余资产,将其上缴国库。
(四)若资产不足以清退本金,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清退。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