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二条 商铺概况 2.1商铺位置:位于
省
市
区
第 层
第
层
号商铺。 2.2商铺建筑面积:该商铺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两者载明的面积不一致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本协议的履行。 2.3商铺用途:由乙方负责对该商铺统一招商、租赁、经营、管理。 第三条 协议期限 3.1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为
年
个月,自交铺之日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3.2协议期限内,本协议为不可解除协议,乙方为该商铺的唯一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 经营管理回报 4.1装修期为
3 个月,自交铺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经营管理回报给甲方(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4.2装修期满后的第一日起,无论乙方经营管理的盈亏,本协议期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回报;协议期内甲方认同经营管理回报低于市场均价,给予乙方市场培育期优惠,协议期内共计经营管理回报金额为人民币
圆(¥
元);经营管理回报金额为固定价款,不因房产证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的差异而调整。 4.3付款方式: 4.3.1该经营管理回报乙方应于该协议期内第
年按
年度分
次支付给甲方,每
年度第一个月15日前支付该半年度经营管理回报(节假日顺延);每逾期一天支付,乙方应按延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甲方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4.3.2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 开户名:
, 银行账号:
, 第五条 税费承担 5.1甲方将该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以及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税、费
3 负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甲方应负担的税、费,经乙方通告甲方后,乙方可在经营管理回报款中代扣代缴。 5.2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承担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气、空调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 商铺交付及返还 6.1甲方应于该商铺的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与乙方共同办理该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同时将该商铺移交给乙方,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6.2为不影响乙方对该商铺的使用期限,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开发商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开发商公告的交付日期届满后三日内代为接收该商铺的移交,开发商向乙方移交该商铺即为甲方向乙方移交该商铺。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甲方在交房时应缴纳的税、费,甲方自行缴纳并承担逾期缴纳的违约责任。 6.3双方商定,如甲方不能按照开发商的公告日期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将按照本协议期减免延期天数应得经营管理回报金额。 6.4本协议期满时,双方未就该商铺的继续委托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的,或者因本协议9.1条内容所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的30日内,由乙方按交付时的商铺结构现状,并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进行交付(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并归乙方所有),返还时双方签署商铺返还单,乙方即履行商铺的返还义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铺返还单,视为该商铺返还给甲方,则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双方权责 7.1本协议期内,甲方将商铺不可解除地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包括: 7.1.1乙方有权决定是由乙方直接经营或是交予第三方经营(包括出租、承包、联营等各种形式); 7.1.2乙方有权决定该商铺的经营定位、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7.1.3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承租方转租; 7.1.4项目及商铺的规划、设计、装修、招商等; 7.1.5乙方因对商铺及项目统一经营管理需要而需行使的其他权利。 7.2房屋返租合同乙方享有该商铺的出租、承包、联营以及自营权等使用权,而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因出租或者自营需要,或第三方因办理工商营业证照等需要该商铺的产权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甲方同意无条件免费提供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