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基于重大误解实施协议,即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有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思不符且损失较大,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二)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协议,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也能请求撤销。
(四)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五)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