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第二次通知去检察院,要提前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以便清晰准确地回答问题。
(二)了解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例如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等,若有需要可及时行使这些权利。
(三)若检察院提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认真考虑自身情况,与辩护人充分沟通,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