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获取支付令后,应及时关注债务人动态。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十五日内,密切留意其是否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
(二)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应尽快准备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要配合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保留好相关债权债务的证据,以便在支付令失效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