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保留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投资合同等,以便在确认债务性质时作为依据。
(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另一方若不知情或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要注意留存能证明该情况的证据,避免承担不必要债务。
(三)若债权人要求非借款方承担债务,非借款方应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