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的决定书的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书面审查,主要是就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二是综合式审查,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都是通过书面审查结案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不是书面审查的必经程序,可采取也可不采取,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审查方式都没有规定,但行政赔偿要查明实际损害的程度、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问题,仅凭书面审查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也不能保障赔偿申请及时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审查机关多采用“庭式”审查,要求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按要求到场进行当面调查和言辞辩论,使当事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当场核定证据,查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