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返还原物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能保障审判与执行便利,维护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二)动产返还原物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动产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