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①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要求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