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时,应准确收集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方面的证据,确保提请批准逮捕书内容详实准确。
(二)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避免超期影响案件进程。
(三)检察院接到申请后,要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后,要迅速执行逮捕措施,并继续扎实推进侦查工作,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充分证据,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