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行一级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权益都产生影响,存在着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为此,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进行救济的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可见,当事人除不能对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行使司法救济权,在行使救济权时,应注意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时限、程序等规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