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婴儿出生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以证明处于哺乳期。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哺乳期妇女,可通过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向相关部门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由执行机关进行审核和办理。
(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届满时,要做好收监准备,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