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取保候审期间配合录口供时,要保持冷静和诚实,如实陈述事实,避免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认定违反规定,面临变更强制措施。
(二)如果录口供时间过长感到身体不适或有合理需求,可以向办案人员提出适当休息或其他合理要求。
(三)录完口供后,若对相关决定有疑问,如被通知变更强制措施等,可以要求办案人员说明理由,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