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二次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被不起诉人在押需立即释放。
(二)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检察院要告知复查决定。若检察院维持决定,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也能不经申诉直接起诉,法院受理后检察院应移送案件材料。
(三)若被不起诉人在补充侦查期间有新证据且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重新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