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明确的流程指引,让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清楚知晓每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确保在规定的七日时间内完成移送审查等工作。
(二)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避免因业务不熟练导致工作延误或错误。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使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能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