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旨在更合理地处理特定情形罪犯的刑罚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可适用此规定。
2.决定主体有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法院在交付执行前作出决定,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后,分别由相应机关批准。
3.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有效实施,社区矫正机构要严格审查适用情形,确保符合条件。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建立定期报告和检查机制,防止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各决定主体应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确保刑罚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