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若理由不成立,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立案。
(三)若上述途径都行不通,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