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还那些下文详细为你介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这是对原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谓:“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试试诉讼中相互推诿而使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这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罚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察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要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这两种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的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时间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