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等需要补充侦查,可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侦查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补充侦查两次。相关部门要严格把控时间和次数,确保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二)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需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可延期审理,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各方应配合好延期审理安排,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