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1.制定书面合伙协议。
2.确定三名以上符合要求的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需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5.具备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申请设立时,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章程、设立人名单等材料。
(三)等待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之后由其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