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诉讼管辖的特点主要有:
1.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 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 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二、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职能划分,是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管辖某一类型案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第6条、第7条、第9条和第11条,特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三、级别管辖
在我国,基层法院不管辖海事案件。海事法院与中级法院同级,是受理各类海事案件的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除管辖在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是海事的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事审判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地域管辖
1、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当同一海事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时,各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2、在海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常见。在一个海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既可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使诉权,又可按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行使诉权,选择权在原告。
一般原则,应该先适用民诉法再适用海诉法。海船租用合同、保赔保险、海船船员劳务合同、海事担保纠纷等使用海诉法的规定。
五、专属管辖的一些相关问题
(1)我国海诉法第7条列明了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3类案件,其中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第二项所规定的油污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海域污染,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这款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会造成管辖权的冲突。因为海水本身就是流动的,例如,污染发生在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海域而却给宁波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对此法律再无明确规定了,在实践中,二个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和友好协商来解决。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