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情况,检察院应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有此类企图或处于在逃状态的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迅速决定刑事拘留,防止其逃脱。
(二)针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情形,检察院要加强对案件证据的保护和监控,一旦发现有此类迹象,果断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条虽未直接列举适用情形,但体现了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拘留措施的运用及后续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