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内容涵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保障双方权益。
(二)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等,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申请。
(三)在冷静期内慎重考虑,若反悔及时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按规定带齐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