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自身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判断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是否存在因子女结婚分户缺宅基地、外来人口落户无宅基地等情况。若已有宅基地且面积达标则无法申请。
(二)符合条件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三)等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若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