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若以唯一住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先确定该住房是否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不是,则很难阻却执行。
(二)若确实是维持生活必需住房,需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是否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若存在上述情况,执行可能继续。
(三)案外人应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该住房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生活居住保障等相关材料,来争取阻却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