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非法集资中,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按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重复投资数额虽不扣除,但可作量刑情节。例如一些常见的非法集资活动,不管参与人是否拿回部分资金又再次投入,统计数额时仍以最初吸收的全额为准。
(2)构成集资诈骗罪时,按行为人实际骗取金额计算数额,案发前已归还的要扣除。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外,计入诈骗数额。如有的集资诈骗行为,在案发前归还了部分资金,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就要将这部分扣除。
(3)司法实践中,具体数额认定要结合案件证据等综合判断,以准确界定定罪量刑相关金额。
提醒: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法律认定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