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密切关注自身案件进展,及时了解司法机关对强制措施的态度。
(二)若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按要求接受监视居住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收集能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适宜变更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提交。
(四)若司法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其说明详细理由,对理由不服可进一步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