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先与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沟通,提醒其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要求及时解除。
(二)若沟通后执行机关仍未处理,可向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督促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三)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促使执行机关依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