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的烟草贩卖活动,避免继续经营导致违法数额增加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配合调查,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经营信息和情况。
(三)接受处罚,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相应罚款。罚款金额在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即8000元到20000元之间。
(四)若想合法经营烟草,应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