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明确佩戴电子手环是法定义务,应积极配合执行机关要求佩戴,且在佩戴期间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擅自取下。
(二)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三)保持良好行为,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证据,杜绝再次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