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可及时与检察院沟通案件进展,了解是否属于可延长审查期限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情况。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关注检察院是否在规定的十日或十五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时)内作出决定。
(二)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不同的审结时间要求。当事人可以根据适用的程序,监督法院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宣判。如适用普通程序,关注是否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