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适用是否正确,需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遵循次数和期限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两种方式。退回补充侦查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自行侦查则是检察院对部分事实、情节进行侦查。
2.若不符合上述适用情形而开展补充侦查,属于适用错误。同时,补充侦查超期或超次数也不正确。例如,当公安机关已充分侦查,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时,检察院再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就不恰当。
3.为确保补充侦查适用正确,检察院应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补充侦查情形,准确把握退回或自行侦查的适用条件。在补充侦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次数和期限要求,避免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