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情形,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要注意在这10日内完成相应程序。
(二)遇到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至4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审查时间,需在最长14日内完成相关流程。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要确保在最长37日内完成批准逮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