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即使不被批捕也不能掉以轻心,应积极配合后续侦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如果认为自己无罪,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侦查机关在遇到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情况,要加大侦查力度,通过调查走访、技术侦查等手段补充证据。
(三)检察院需根据后续补充的证据以及案件事实,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且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