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集资诈骗业务员不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定罪要根据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断,可能是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集资诈骗业务员的罪名,关键在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若业务员主观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且客观上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就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像明知公司虚构项目还积极宣传骗钱的情况。若业务员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按公司安排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仅负责拉客户投资却不知资金真实用途和去向。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业务员罪名。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