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在考虑逮捕时,应严格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评估。
(三)确定采取取保候审是否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全面分析。
(四)对于与是否构成犯罪及社会危险性无直接关联的内容,如日常个人习惯、性格特点等,不应作为逮捕依据。
(五)不能仅依据嫌疑人的职业、社会地位等非基于案件本身的因素决定逮捕。
(六)没有证据支撑的模糊怀疑、猜测,不能作为实施逮捕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