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答辩人是经介绍到被答辩人处工作,被答辩人是承包了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被答辩人不巨额被相关资质,答辩人在干活时不慎摔伤,也承认上述事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被答辩人已参加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位市,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请根据自身写劳动争议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