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认为拘留37天后继续拘留不合理,家属或本人可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继续羁押的理由,了解是否已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可以聘请律师,由律师向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若不符合,律师可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家属可收集被拘留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如一贯表现良好、有固定住所和工作等,提交给检察院,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