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罪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数额和次数,而是以营利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才构成此罪。聚众赌博有明确界定,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以赌博为业是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或挥霍来源。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正常经营收费行为,不按赌博论处。
2.对于个人,要明确赌博与娱乐的界限,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触犯赌博罪。日常娱乐中控制财物输赢额度,不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
3.相关场所经营者,要规范经营,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不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
4.执法部门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赌博罪认定标准的认识,同时加大对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