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之后认真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准备好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检察院。
(二)检察院要在规定的七日时间内,依据材料准确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得到检察院批准后,迅速执行逮捕,执行时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按规定通知家属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