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注销前已依法清算且债权债务处理完毕,股东应遵循清算结果,不再起诉债务人。
(二)当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先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收集相关证据,就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起诉债务人。
(三)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股东要收集有效证据证明债权属于公司且注销时未处理,然后以自己名义起诉债务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条虽针对债权人,但也表明股东在未依法清算情形下的相关责任及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