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应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时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二)要认识到取保候审不代表案件终结,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后续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三)若不小心违反规定,要积极配合处理,按要求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等。
(四)若最终判决有罪,要承担相应刑事处罚;若判决无罪,可要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