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
(二)对于已被查封、扣押、清点保管或冻结的财产,债务人要妥善保管,不能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操作。
(三)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不能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也不能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